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促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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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新形势下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聚焦一起涉及微波炉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与会专家围绕我国应如何从立法、行政执法层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研讨。

格兰仕公司诉新宝电器商业秘密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指出——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促企业创新发展

  11月25日,“新形势下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聚焦一起涉及微波炉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与会专家围绕我国应如何从立法、行政执法层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研讨。

  商业秘密纠纷受关注

  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格兰仕公司)是格兰仕集团旗下一家专业从事微波炉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专注于微波炉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据了解,磁控管是一种用来产生微波能的电真空器件。2000年,格兰仕公司创建磁控管制造部,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磁控管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2001年9月,格兰仕公司攻克磁控管核心技术难题,研发出第一代磁控管产品。

  格兰仕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20年持续研发,格兰仕公司累计投入超过10亿元,自主研发了多代磁控管产品及其零配件生产、加工、组装的全套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工艺流程、微波泄露安全防护等核心技术,且对上述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格兰仕公司认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宝电器)与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菱威力)、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格公司)、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的商业秘密。

  今年10月,格兰仕公司将上述公司和个人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非法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立即删除其所掌握的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信息,销毁所有记载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的磁控管产品;立即销毁侵权磁控管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侵犯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的零部件成品和半成品;立即停止在微波炉产品中使用侵权“磁控管”产品,移除并销毁安装在微波炉产品中的侵权“磁控管”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2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格兰仕公司称,被告之一的刘某某系格兰仕公司的离职员工,曾在格兰仕公司磁控管制造部门工作近20年,在职期间曾任磁控管制造部综合管理科副科长兼技术工艺组组长,参与了格兰仕磁控管技术的核心研发过程,掌握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装、工艺等整体流程技术信息。格兰仕公司称,2016年,刘某某仍在格兰仕公司任职期间,东菱威力就利诱刘某某向其披露相关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2017年1月,刘某某从格兰仕公司离职,东菱威力授意刘某某同他人合伙成立美格公司,开始大量生产使用了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的磁控管产品。此外,格兰仕公司认为,新宝电器系东菱威力的关联公司,也使用格兰仕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磁控管产品的生产并供应给东菱威力进行微波炉产品生产。

  格兰仕公司称,今年7月,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7月24日获得立案,刘某某也被刑事拘留。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除扣押涉案磁控管成品几十个以及部分零部件外,涉案的其他产品、设备、财产尚未被扣押或查封。

  新宝电器是一家从事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小家电产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电热水壶、电热咖啡机、面包机等。对于格兰仕公司的起诉,新宝电器回复称,其公司的产品目录并没有微波炉。

  加大保护力度促创新

  如今,商业秘密已成为极具竞争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今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

  研讨会上,围绕权利人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应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黄武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谢惠加等法学专家进行了研讨。

  刘春田指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财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谁在技术创新方面下的工夫大、投入的多、制度定的好,它的竞争能力就会更强。

  李顺德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有力地促进创新,促进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对于符合条件的恶意侵权者,法院责令其临时停用相关商业秘密是可行的,这是最有力的保护措施之一。

  黄武双指出,竞争对手假借人才流动机制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要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谢惠加强调,对于竞争对手假借人才流动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说明主观上有恶意,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坚决予以制止。(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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