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书热评:叶飞爆料所涉机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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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经5月19日消息近日,前私募基金经理叶飞爆料上市公司操纵股价一事迅速发酵,掀起了金融圈的腥风血雨,堪称年度金融大戏,他指名道姓多家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之名与市场资金勾结操纵市场。


紫金财经5月19日消息 近日,前私募基金经理叶飞爆料上市公司操纵股价一事迅速发酵,掀起了金融圈的腥风血雨,堪称年度金融大戏,他指名道姓多家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之名与市场资金勾结操纵市场。


所谓市值管理,本意是指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市值信号,综合运用多种科学、合规的价值经营方式和手段,以达到公司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实现最优化的一种战略管理行为。


如果真如叶飞所说,多家上市公司假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纵市场,形成“假管理、真操纵”的模式,那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刑法》和《证券法》都明确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同时列举了多种禁止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等等。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量刑标准,要具体看操纵市场情节的严重程度,情节轻微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最高处罚违法所得的十倍;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分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针对此次叶飞爆料的事件,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进行立案处理,希望金融市场早日回归风平浪静。(作者介绍:李可书博士,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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