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破坏计算机有罪,破坏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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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虎视财经,授权紫金财经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定位破解打卡软件的案件作出判决。34岁的张某杰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出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


(本文首发于虎视财经,授权紫金财经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定位破解打卡软件的案件作出判决。34岁的张某杰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出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


该App通过虚拟定位技术将虚假的位置,信息传送至钉钉系统,以达到“打卡”的目的。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89元、月费25元,用户达10万余人次,该公司通过该款App一共赚了四五百万元。


法院认定,该软件通过虚拟位置实现打卡,经鉴定为破坏性程序。张某杰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看到此信息后,网友们纷纷跟帖表示:怎么早不知道这款软件,早知道的话早就买了。


通过网友的反应不难看出,大部分对于某打卡软件的恨之入骨,尤其是其已读功能更是近年来遭大家吐槽的重点题材之一。


毋庸置疑,使用软件技术改变他人的数据自然是触犯了相关的法律,开发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我想反过来问问,众多大厂纷纷采用996的工作模式,有哪位负责人因为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被处罚了?


更何况,虚拟定位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购买者用于其他用途才会造成相应的违法行为,难道王致和发明臭豆腐的时候会想到,300年后会有人把臭豆腐扔微波炉转?


公司有公司的制度,员工也自然应该遵守相应的制度,但是公司的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却被监管部门睁一眼闭一眼的放过。


只能说,如果法律不管用,那么大家就会自发的进行对抗,毕竟破坏计算机是有罪的,但破坏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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