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
原标题: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他们的权益保障和身心健康保护理应得到社会各方关切。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发各方热议。我也和几位媒体朋友积极讨论,就业界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谈了我的一些看法。
1、青少年偷用父母身份、账号登录,偷用父母银行卡充值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游戏、直播、社交等网络服务平台是否有义务监管、退还消费金额?
过去几年我参加了多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相关研讨,基本上业界形成一个共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平台发生了充值、打赏行为,监护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以直播行业为例,主要的几大平台也和平台主播达成一致,主播也应该退还所得分成款项。
而且,透过过去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青少年大额充值、打赏等行为的情况,基本上最终都退款了。比如2020年,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熊孩子”打赏主播案件,该案中15岁的一位少年向主播打赏9000余元,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打赏费,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平台及时退还了大部分打赏费。
去年,最高法也明确,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您认为平台在这些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
青少年网络防沉迷是一个老话题,早在PC互联网时代,就已经多次引发全社会讨论,当年的“网瘾少年”甚至成为一种时代现象。
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青少年网络沉迷呈现低龄化、多场景化的态势,形势和挑战更为严峻。我们的相关互联网主体,推出了一系列手段和策略,防止青少年防沉迷,比如快手的青少年模式、腾讯的严格游戏限制措施、洪恩英语的限制使用时长等功能。
还有很多平台通过完善实名制、人脸识别、答题测验等方式,堵上未成年沉迷网络的漏洞。
然而,要想构建真正行之有效的防沉迷制度,离不开家庭教育。如果家庭教育缺失,再先进的“青少年模式”“青少年防沉迷”也只是一个空架子。我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经常看到青少年拿着父母的手机,沉迷各类网络游戏和短视频,“成功”躲避开了防沉迷限制。
所以,青少年沉迷游戏、短视频的责任不应该都推在互联网企业身上,更多的板子要打在家长身上。在孩子培育和成长一事上,家庭的责任最为重大,要重点关注。
而且,真正的防沉迷策略不应该是打地鼠式的运动,哪个冒头打哪个。而应该系统性地全局看待,扩大到整个互联网服务体系。也就是不仅仅局限于短视频或者网络游戏,还要把网络文学、信息流推送文章、网络直播等等也都纳入管理,全局统筹。
3、网络暴力不易察觉、邪典动画隐藏在视频网站、不良内容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应该如何监管?
答:这些问题,最应该重视的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猛于虎,而且很多软暴力难有明确司法解释和认定,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引发重视。
河北邢台刘学州自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深刻教训在于,网络暴力、网络言论如果不加以重视、不加以甄别,很可能会演变为更恶劣的后果。
这一次征求意见稿,也就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提出了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这些要求的出发点非常好,希望以微博、短视频等为代表的平台,能够积极引导网友发声,并且加强审核,尽最大可能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网络暴力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