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正:原实控人任期间虚假陈述 不能“一走了之”
继ST金正(002470)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后,8月20日,ST金正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已重新选举董事长并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原实际控
继ST金正(002470)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后,8月20日,ST金正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已重新选举董事长并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原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万连步彻底“出局”,但其在任期间实施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责任却难以免除。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正大报告通过虚构合同、空转资金、无实物流转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致使金正大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全面负责决策、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事投资者维权的证券律师王晶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行政处罚后,部分投资者认为ST金正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严重误导其投资决策,已通过微信fazhi315对ST金正和原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违法行为的揭露日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做出部分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原判决以及风险扣除因素存在错误,并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责任不因其控制地位的消失和职务的解除而免责。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